沈阳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2009年4月1日沈阳汽车流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根据2019年3月13日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沈阳汽车流通协会章程修正案》修正、2021年3月12日协会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沈阳汽车流通协会章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沈阳汽车流通协会。英文名称:Shengyang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ADA。
第二条 本会由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与沈阳市总商会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商会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合并组建,将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更名为沈阳汽车流通协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农机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贸易服务的企业,以及与汽车生产、流通相关的院校、科研机构,汽车流通行业内的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厂家、服务会员”。 要求行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主动接受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登记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5号8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繁荣汽车市场,提升汽车流通行业形象,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做好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和指导有条件的行业企业,适时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行业开展党组活动,号召党员和积极分子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组织会员对汽车流通行业的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开展行业统计,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3、接受会员对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4、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5、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和促进会员之间经验交流与合作,推动汽车流通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
6、组织开展广告宣传,打造品牌,举办汽车展销会,开展各种形式展销活动并辐射周边城市。
7、组织本行业各类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通过开展行业技能竞赛、搭建校企联合平台,为行业企业选拔和输送优秀专业人才。
8、通过政府委托授权,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本行业相关人员的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称号,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协调价格、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调查工作。
9、贯彻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规范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推动汽车流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10、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11、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规行为,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12、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
营单位和集团企业,以及与汽车经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人参加成为单位会员;汽车销售商以集团公司加入本会,其下属的分公司、分店自然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单位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2、个人会员:汽车经销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汽车营销、研究人员、行业内知名人士、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热爱汽车事业,愿意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3、自愿缴纳会费;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
3、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具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权;
5、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形象;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3、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6、会费(最低交费)标准如下:
会长、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3000元/年
理事单位 2000元/年
会员单位 1000元/年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3、制定修改本会 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4、协商并选举产 生理事会,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议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机构和经营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专职干部的聘任;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会务,签署重要文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时也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本会会刊、信息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资助、捐赠;
4、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开支;
2、为宣传会员企业、创办会刊等工作的必要开支;
3、常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购置本会必要的办公用品;
4、其他所需正常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沈阳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在沈阳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
第八条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