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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会议记要
发布时间:2016-01-28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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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5日协会召开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参会的有市服务业委、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消协等,协会常务理事、经销商集团代表及在沈的新闻媒体共计40多人出席座谈会。会议由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伟主持。沈阳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汤金华,市服务委生产资料流通处副处长赵慧姝到会并讲话。到会的政府监管部门及经销商集团代表、协会常务理事积极发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新《办法》对于规范汽车流通市场,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释放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期许尽快发布、早日出台。同时对《新办法》提出了如下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政府监管方面

1、新《办法》中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而这两个部门,又是在汽车流通环节中绕不开的部门,相关职能如何对应不清楚。

2、第十条对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明示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条款,应使用物价部门已规定的明码实价等语言。

3、总则中关于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应增加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

          4、新《办法》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同时也应增加对行业发展的服务功能。

          5、对平行业务的开展,应该有相应的细则。如配件编码等,消费者没有鉴别能力。

   二、关于供应商方面

1、对供应商在地区新增品牌店应有所限制,如与原品牌店的距离,或征得当地相关经销商的同意等。不能随意过多增加品牌店。

2、对消费者的“三包”索赔问题,因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应由供应商承担主要赔付责任,经销商代表或协助供应商履行“三包”索赔义务。

          3、对二十二条中的第三款,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后边附加的“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应取消。

          4、对供应商违反《办法》后的处罚额度最高仅为3万元的处罚力度欠佳,不起什么作用。

          5、供应商应对经销商提供无偿业务技术培训,减少经销商负担。

   三、关于经销商方面

          1、经销商应当对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2、新《办法》中对经销商的规定言词有些过激,建议适当修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