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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等
发布时间:2022-02-09 14: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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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称,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1600时,Y=0.0048×m+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1月2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平稳过渡,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一轮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突出“四个不变”,即: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总量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唯一变化的是对涨价补贴部分作适当调整,主要是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对各省补贴资金额度进行微调。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三)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从“十四五”时期开始,五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并对各省下一个政策周期涨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另外,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适时对上述补贴政策实施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安排、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压实地方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继续落实“省长负责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四五”期间补贴安排


      (一)“十四五”期间各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年度补贴基数根据“十三五”时期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考核情况确定。


      (二)“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三)“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2015-2019年的补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来源: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 第44号



      1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 第44号》。


      公告称,为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维护工作,提高行业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经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稀土、汽车、轻工、纺织、电子等9个行业1734项行业标准开展复审,《工业用二乙二醇沸程的测定》等1287项行业标准继续有效(附件1),《工业用二乙烯苯》等360项行业标准修订(附件2),《工业用乙苯中水浸出物pH值的测定》等87项行业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3)。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中汽车行业标准共有8项。

《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清单(汽车行业部分)》见下表:




附件2《修订的行业标准清单》中汽车行业标准共有51项。

《修订的行业标准清单(汽车行业部分)》见下表:




附件3《废止的行业标准清单》中汽车行业标准共有15项

《废止的行业标准清单(汽车行业部分)》见下表: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的公告



      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99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61家、超限车生产企业4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上述企业的诸多新车型产品详见附件1。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1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39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32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85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20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的车型共6226款。包括:


      第一部分 :新申请车型共150款,其中: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1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49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6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23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7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9款。


      第二部分: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技术要求自动转入的车型共6076款,其中:

      一、节能型汽车8款。包括:乘用车6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货车)2款。

      二、新能源汽车6068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53款、纯电动商用车5423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158款、燃料电池商用车434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的车型共173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41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4款,客车车型14款,货车车型24款,专用车车型7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款,客车车型2款,专用车车型2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23款。包括:客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16款。(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