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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待改 汽车流通体系重新构建
发布时间:2014-01-04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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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多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有了新的进展。


日前,商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从现在汽车市场情况来,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且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这无疑给广大经销商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事实上,《办法》实施8年以来,一直有呼声要求进行修改,实际上是要求取消现行的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和4S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沈进军也向记者透露,此前协会牵头草拟的《办法》修改稿已经交给商务部门,但具体何时出台,出台的内容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等待商务部的批复。


但他也向本报记者强调,“从政府的角度,是希望厂、商关系能够在汽车流通领域更加和谐,这是一个基本出发点。随着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主机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也在发生改变,这是新的市场环境变化后的发展趋势。”

 

《办法》待改

据悉,《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通过品牌授权经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追溯到厂家。因为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汽车销售领域存在“散、乱、杂”的状况。然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或授权汽车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此外,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这就意味着本来汽车经销商与车企都是法人,是平等的,但因《办法》的实施,使经销商的地位由与汽车厂家的合作变为汽车厂家的从属。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能听命于厂家。而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却全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这令经销商与厂商间的矛盾日益激烈。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就明确指出,目前实行以厂家为主导的产销合同,并不公平,包括很多霸王条款。中国的经销商授权合同一般是签订一年。但一个汽车专卖店从买地建店到建成需要多年时间,很多经销商按厂家要求做到后,合同却只签一年,损失是明显的。


但他也透露,而今掩盖这种尖锐矛盾的是中国汽车市场的高增速,一旦市场不会永远这么好,市场饱和的时候就会形成新的局面,厂商的关系会趋于和谐合理。


抱有同样观点的还有沈进军,他告诉记者,随着市场发展,经销商集团化愈发明显,经销商与厂商的共同利益关系会愈发凸显,二者关系改善是大势所趋。而此次修改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无疑是其表现之一。

 

重塑关系

知情人士透露,这次《办法》的修改可能以“补充管理办法”或者“实施或配套细则”的形式出台,对行业发展进行再次引导,以缓和产销两方日益激烈的矛盾。由于目前经销商迫切呼吁配套细则尽快出来,所以有关部门已表示今年年内会出台。


其实,这并非第一次传出《办法》的修改消息,2008年,在汽车市场极度萎靡、大批经销商面临倒闭的情况下,曾经传出要对《办法》出台配套细则。不过,由于某些原因,2008年《办法》最终没有出台修改版或者相关的配套措施。


随着进口汽车价格高企、涉嫌垄断的持续升温,作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办法》也被外界所垢病。


对此,商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从现在汽车市场情况来,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且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要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 汽车分析人士表示,一旦《办法》进行修订,要从原则上改变现在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相差的局面,让经销商拥有市场主导的权利,拥有与生产企业平等的对话的权利。并且,这也会在现有单一的经销商局面,形成各种形式共同并存的经销商体制。这对于汽车流通体系重新构建意义重大。